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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文化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东方文化卡的业务运作,明确公司、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东方文化卡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及业务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由上海程付通支付有限公司(原上海东方汇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付通”或“公司”)发行的以“东方文化卡”为标识的可在程付通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产品(以下统称“文化卡”)。

 

第三条 本章程中涉及有关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卡人”指购买文化卡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指持有文化卡在公司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公司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接受文化卡消费交易的单位。

 

第四条 文化卡官方网站为: www.occpay.com,所有涉及本章程内容调整、业务收费标准更新、促销活动等信息发布均以官方网站以及线下服务中心现场公告为准,不再单独通知。

 

第二章 文化卡的发行

 

第五条 文化卡的分类:

 1、文化卡根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2、文化卡根据系统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两种。

 记名卡是指文化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的文化卡,记名卡可挂失,可赎回,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

 不记名卡是指文化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的文化卡。不记名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为3年,不记名卡以激活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对于超过有效期的不记名卡,公司自超过有效期的第一个月起每月收取逾期账户管理费,有偿提供延期、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的权利。

 

第六条 文化卡的发行:

 1、公司发行的文化卡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卡的卡内金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的卡内金额不超过1000元。

 2、文化卡卡面记载卡名、公司名称、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有效期截止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文化卡的购买:

 1、购卡人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金额达100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为文化卡充值金额达10000元(含)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填写《东方文化卡购卡业务确认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构颁发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

单位购卡人除了需提供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经办人员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代理他人购卡的,需提供代理关系证明并按规定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文化卡的发行方式仅为销售网点发售。

 4、单位一次性购买文化卡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买文化卡5万元(含)以上的,不能使用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汇款等非现金方式购买。

 5、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文化卡。

 

第三章 文化卡的使用、挂失、赎回和有偿服务项目

 

第八条 文化卡的使用:

 1、购卡人以现金方式购买文化卡的,在付款后隔天可使用;购卡人以非现金方式购买文化卡的,需在资金到账后(一般为3个工作日)方可使用。

 2、对于磁条卡,公司向购卡人收取每张1元工本费。

 3、对于不记名芯片卡,公司每张收取20元押金。20元押金可在部分特约商户抵用(详见公司网站),也可到公司柜面办理退卡手续(公司收回卡片并向持卡人退还20元押金)。 但因持卡人保管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导致不记名芯片卡无法使用的,公司将不予办理退卡手续。

 4、文化卡可分次消费使用,可选择销售网点付款充值,并可享受特约商户为文化卡提供的折扣、积分等优惠。

 5、换卡:因持卡人使用不当或磨损造成损坏,导致文化卡无法使用的,公司提供换卡服务并收取换卡服务费,磁条卡每次每张5元;芯片卡每次每张20元。

 6、密码设置:不记名芯片卡不设密码,请持卡人妥善保存。不记名磁条卡使用时,应先刮开卡片背面的6位初始密码,输入密码后使用。记名卡持卡人可登录公司官网或拨打客服电话,自助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必须由持卡人自行操作,以确保记名卡使用安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7、密码重置:同一磁条卡如连续三次密码输入错误,将锁定24小时。持卡人忘记密码或卡连续锁定3次后,持卡人须在营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卡到公司办理人工解锁及密码重置,公司收取密码重置服务费10元/次。

 8、逾期账户管理和延期服务:对于超过有效期的不记名卡,公司从超过有效期的第一个月起每月从卡内余额收取账户管理费10元/张,余额不足10元的按实际余额收取。

对于超过有效期的不记名卡,公司提供网上、客服热线或人工协助有效期延期一年(自延期生效日起计)的服务,并收取延期服务费每张10元/次。

 9、持卡人可在公司官网进行注册,按照注册要求,登记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成为网站注册用户,从而获得文化卡余额查询及其他服务功能。

 10、持卡人可在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处刷卡消费。特约商户的各类优惠活动、商品变动等信息以店内明示为准。特约商户的信息可以在公司官方网站查询。特约商户会不时发生增加或减少,具体的特约商户以公司官网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11、持卡人在线下特约商户使用文化卡时,应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因持卡人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发生的争议,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协商解决。

 12、持卡人使用文化卡购物后发生退货的,退货款项以公司收到商户核实的书面退货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持卡人消费的原文化卡中。客户应该妥善保存使用过的文化卡,以备退款时使用。芯片卡持卡人需本人携带消费的原卡来公司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 文化卡的挂失:

 1、记名卡遗失或被窃后,持卡人应首先通过公司官网“首页→文化卡服务→紧急挂失”办理紧急挂失,并在紧急挂失后 10天内凭有效身份证件按公司要求办理正式挂失。持卡人办理正式挂失后,可申请补发卡,并支付补卡服务费每张5元。公司将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如未办理正式挂失的,则紧急挂失10天后失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并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公司不存在过错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不记名卡不可挂失,请持卡人妥善保存。

 

第十条 文化卡的赎回:

 1、记名卡可在购卡 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购卡人应出示购买的文化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应的购卡发票,至公司销售网点办理赎回,购卡发票公司收回。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2、公司终止文化卡业务时,将向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文化卡,持卡人应出示文化卡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公司办理赎回。赎回不记名卡时,公司将核实和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并保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赎回记录。

 3、文化卡赎回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使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将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赎回资金的退回处理。

 4、单张文化卡赎回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提供现金赎回。

 

第四章 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持卡人的权利:

 1、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文化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2、持卡人有权知悉文化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持卡人对文化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十二条 购卡人和持卡人的义务:

 1、购卡人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文化卡。

 2、持卡人有义务在注册时提供自己的真实资料,并保证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持卡人保证不以他人资料在公司网站进行注册或认证;同时,持卡人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

 3、持卡人未妥善保管文化卡,导致文化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4、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5、持卡人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并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公司不存在过错的损失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6、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的有效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7、持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或泄露。持卡人对文化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文化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持卡人应该做到:

  (1)注意不使用同样的用户名、卡号和密码在其他网站上注册,从而导致因为其他网站注册信息的泄密,造成在持卡人的文化卡在公司的应用密码泄密。

  (2)持卡人应按照安全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持卡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包括公司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文化卡或自己在公司官网的注册用户。持卡人同意自行承担因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文化卡或注册用户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持卡人承诺自己在使用文化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持卡人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持卡人不得利用文化卡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等行为。

 对因持卡人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五章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权利:

 1、公司有权要求购卡人按国家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公司应当履行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等职责。

 2、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文化卡的,公司有权暂停相关文化卡的使用。

 3、公司为持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公司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

 4、公司发现明显的误充值、误发卡或因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购卡人和持卡人应该予以配合。

 5、公司有权对持卡人的注册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查阅,发现注册资料或交易记录中存在问题,或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持卡人发出询问,要求持卡人进一步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持卡人利用文化卡从事非法交易的,公司有权停止其文化卡的使用。

 6、持卡人同意,公司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1)公司基于单方合理判断,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认为持卡人已经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将中断或终止向持卡人提供文化卡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

  (2)公司发现持卡人注册资料虚假、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嫌疑时,不经通知有权先行中断或终止用户账号、密码,并拒绝持卡人使用文化卡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

  (3)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持卡人无法使用文化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文化卡交易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b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c 因台风、地震、海啸、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d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e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中断服务的;

   f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中断服务的;

   g 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义务:

 1、公司应当通过官网提供文化卡使用的有关信息,具体包括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公司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公司官网、客服电话服务和公司柜面服务。

 3、公司应依法对购卡人和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的信息的保护。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但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持卡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公司对文化卡的密码采取计算机单向加密,任何人无法通过系统查看和查询文化卡密码。持卡人修改密码只能采取密码重置方式。公司保证工作人员无法直接查看密码,以确保用户密码的安全。

 5、公司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整个文化卡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持卡人可顺利使用文化卡。

 6、公司对交易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但不承担因通讯故障等非公司原因所引起交易中断、交易错误引发交易纠纷的责任。

 7、对持卡人在注册使用文化卡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相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回复。如持卡人对交易明细、卡内余额等信息存有疑义的,可以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必要信息,经公司核查后给予反馈,如确有问题的,公司将及时进行更正。

 8、公司对持卡人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及在交易中产生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权使用这些资料进行有关联系、沟通之用,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向有权查询的法定机构,或为完成交易指令的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同时公司有权为统计分析、内部管理之目的使用上述资料。

 9、公司负责向持卡人提供文化卡咨询服务,并在公司官网公布功能介绍、问题解答等内容。持卡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公司联系:

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99号(地铁二号线淞虹路地铁站5号口斜对面 携程旅游服务中心内)

服务中心热线:021-61229299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8:00

客服热线:021-61229322,96208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8:00

投诉专线:021-60668622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8:00

其中,客服热线同时接受投诉和咨询。   

10、为了保护持卡人、购卡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持卡人和购卡人被他人投诉或投诉他人,公司可能会将持卡人和购卡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投诉相关内容提供给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及监管机关,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

 11、公司对购卡人和持卡人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并可能根据业务发展对费用进行变更。公司应向购卡人和持卡人明示服务费用及其变更,如购卡人和持卡人不接受相关费用标准及其变更,则不应进行交易。购卡人和持卡人进行交易视为接受相关费用标准及其变更。

 12、除特别说明外,与公司官网及其内容以及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终端运行软件(如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对购卡人和持卡人的侵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1、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2、持卡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的;

 3、公司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

 

第十八条 公司、特约商户、购卡人和持卡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按照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如果不同意公司对本章程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购卡人和持卡人有权停止使用公司提供的文化卡服务。如果购卡人和持卡人继续使用公司提供的文化卡服务的,则视为其接受公司对本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及今后开通新业务签署的相关文件、公司制定的各项业务章程作为本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内容,给其他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赔偿另一方应该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当及时通告守约方,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果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购卡人和持卡人应当详细阅读本章程,对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管辖地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程付通变更本章程应当提前30日在公司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程付通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11日起生效。